民事
纠纷,这种情况我能得到赔偿吗?
纠纷,这种情况我能得到赔偿吗? 您好!
我是福建省漳平市芦芝乡涵梅村村民。2008年因五一林场修建生产便道,冲毁我村用于农田灌溉的蓄水池及本人的鱼塘,造成村民们重大的经济损失,林场负责人张火明一直拒绝处理,所以我们希望得到您的帮助。现将问题陈述如下:
因我村白面坑一带的农田灌溉十分不便,我于1999年与村民一致决定,由我本人出资在农田边的小涧做蓄水池以供灌溉并在池中养鱼。有关部门从未对该水池的建筑提出异议。
本人利用该蓄水池养殖,已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批,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因此,该池的鱼应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
鱼塘蓄水池做成后,有合理的排洪措施,2006年遭遇特大洪水也未造成损害。2008年下半年,五一林场运输木材使用到梅水坑村道,其在非林区范围内修路时在白面坑蓄水池周边的排洪沟里不合理的设置涵管使鱼池排洪量受影响,在2010年的连续降雨,鱼池被冲毁,周边的农田与铁观音茶园还留着明显被水冲过的痕迹,部分鱼池挡墙倒塌,只剩下一堆泥沙石,多年放养的鱼跑个精光。现在的惨状对我个人财产造成侵害,同时使下游20多亩农田不便灌溉,农作物严重减产,百姓连最基本温饱都不能保障,阻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蓄水池是利用小涧做成,属于农业灌溉水源,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占用河道的规定。水利局水政人员陈木水等人下发漳水利(2010)72号文件(见附页),文件认为白面坑蓄水池建设没有审批,属违法修建。本人认为村民自行投资,在小山涧修建小型农田灌溉(蓄水池),虽没有经水利主管部门审批,但这种小型蓄水池本市各农村都普遍存在,只要是村民自行修建的小蓄水池,几乎没有经过水利部门审批,只有灌溉面积较大的蓄水池国家有拨款补助的项目才有经过正规的审批。白面坑蓄水池建成十二年以来,没有造成周边或者下游农田的危害等安全问题,因此本人认为白面坑蓄水池属于小型农田灌溉设施,是村民自投资建设。本人经村小组及村民同意,利用该灌溉设施建成鱼塘养殖淡水鱼,同时义务负责灌溉设施的日常维护,本人的鱼塘与白面坑灌溉设施是事实存在的灌溉和养殖设施。五一林场不合理地安放涵管,造成行洪不畅,对本人鱼塘造成冲刷损毁,应付赔偿责任,不能以拦河坝未审批为由不做赔偿。
本人及村民一致认为五一林场在白面坑安放涵管未经正规设计,没考虑上游杂物进入河沟产生涵管堵塞,阻碍洪水通过。这些是造成鱼塘冲毁的直接原因,望上级领导组织调查,了解实况,公正处理。
我要求五一林场负责人与我协商解决问题,承担应有的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应赔偿如下:蓄水池面积3.6亩,从2008年初至2010年6月,放养多种河鱼,有光鱼、桂鱼、鲤鱼、草鱼、白鱼等,其中光鱼1500条,每条约1.5斤,市场价30余元,损失69500元;桂鱼600条,每条约1.5斤,市场价五十元,损失达45000余元,鲤鱼、草鱼、白鱼等共约500条,每条2斤,市场价10元,损失一万多元,总价值达十二万元;冲毁铁观音茶园面积一亩多,受损两千元;垮塌鱼塘埂造价三千元;冲入粘泥清理费五千余元。总计损失十三万元。十多年来,我以种植铁观音茶和经营鱼池养殖的收入维持生计,供子女上学。这次损失惨重,让我负债累累,生活困难,转眼又要到开学时期,巨额学费是家里沉重的负担。
我和村民们多次要求五一林场重修排洪管道,及时恢复鱼池的养殖,保证下游农田灌溉,并给予赔偿已造成的经济损失,林场负责人屡次推卸责任,拒绝协商与赔偿。因此,我迫切希望在领导的帮助下,早日走出困境。
致敬!
2010年7月20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53986……(福建-漳州)
提问时间:2010-09-20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