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县级市法律的无奈
县级市法律的无奈 本人是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贺村村民,家中无子育有三女儿。大女儿与二女儿相继结婚,并各育有一子女。均随母落户贺村村。即户口薄总共为7人(二女儿2013年9月11日生一子,9月27日于贺村镇公安局上户口)
2013年10月4号晚8点,在村委工作人员的(关于土地佂用费及其它)会议记录上,经全组户主签字认同了此会议记录。上面记录本户为7口人。几天后村委工作人员在未通知本户主的情况下私自剥夺了二女小孩土地佂用费及日后政府交置的店面及住宅分配的权利(别人家儿子辈同时间段生的小孩就享有)。理由是其它户主口头反悔“土规本户只能有一个上门女婿”。(本户二个女婿户口均末迁入贺村村)
二女儿老公是城市户口,在杭州打工。家中父母离异各有家庭,名下无房产。村里这样无情的剥夺了二女儿的合法权益,令其以后如何生活。
就此事村里与镇上采用了冷处理。2013年10月21日本户向江山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但被法院工作人员与立案庭长驳回。口头解释以后不在受理类似土地佂用及拆迁的案件。目的是便于地方政府的工作。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千金周游世界(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3-11-23 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