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依据调解书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过户房产?
依据调解书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过户房产? 首先感谢各位律师对我的热心帮助,特别对赵亮律师和陈晓云律师表示深深的谢意。两位律师不仅具有坚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且对问题的解答非常耐心细致。由于他们的帮助,我的房产过户有了希望。
下面是案件情况:
老公因病去世,自书遗嘱一份。
遗嘱内容:
1、****2、***住房,其产权归小儿子所有,其产权证暂由奶奶保管,且在这期间奶奶有使用权,奶奶视身体情况,房产证及时交监护人
法院判决(已生效):
***住房,由原告小儿子继承。被告奶奶代为保管该房屋产权证,并在代管期间对该房享有使用权。代管期限最长至原告年满18周岁。
我依据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知只是确权之诉,不能执行。
我只好另行起诉奶奶配合过户,听说要进行调节。
请问;
1如果下了调解书后,奶奶反悔拒不配合过户,我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过户?法院会支持吗?
2】如果调节不成,判决我胜诉的把握有多少?有一种观点认为奶奶代管房证,且有使用权,说她有了房产的两项权利,如果她不同意就不能过户,不知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有道理?我是小儿子的母亲,法定监护人,小儿子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孩子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我要替孩子维权。以下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依据《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对于已经确权的房产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未过户原告事实上就没有真正的享有房屋所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孩子父亲已经去世,已经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其户籍也面临注销,对于该房产现在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不能再以他的名字交纳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entsh(北京-门头沟区)
提问时间:2013-11-23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