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点疑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点疑问 我是南昌市的一市民,今年8月底在中介那买下了一套房子,和房东签合同的时候房东讲由于搬家需要点时间,希望可以把交房期限往后延半个月,让我通融一下。我当时答应了,但希望他们能给700块钱的补贴,因为我租房住的,房租要700。房东答应给,并把这一条写在了合同的其他附加条款里:因甲方交房时间延期,甲方愿意交700元给乙方作为补贴(每月700),并商定交房期限为10月15日。刮号中的每月七百是房东老婆加的,她说一天700,一辈子也是700吗?对我们乙方不利。当时可能我们都没懂她的意思,她也没懂我们的意思,也就这样算了。
同时,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中写明甲方超过交房期限一日,则赔偿房屋成交价的万分之四。但刚才提及的其他附加条款的注释里这样说明:当合同中的条款出现与该附加条款的内容冲突时,皆以该附加条款为准,那么我想请教,这个附加条款和违约赔偿条款是不是存在冲突?如果出现超过合同时间不交房的情况,究竟是按每月700补贴我就完了,还是按每日万分之四赔偿我?(另:产权证上是女方的名字,谈合同的时候是男方和我们在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ing83……(江西-南昌市)
提问时间:2010-09-20 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