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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谈判

电动车在保管时被盗,对方分文不赔

电动车在保管时被盗,对方分文不赔 我电动车放在一个厨柜中心的地下停车场时被盗,我有他们的停车卡和车子的发票。我的电动车原价是2380元,7月29日开的发票,9月8日被盗,才开了一个月多几天。就被盗了。去和他们协商索赔他们不愿意协商,而且分文不赔。他们说停车牌背面有“只提供停车场所,遗失不负责赔偿”字样。但是在停车领牌时,他们是收了我的停车费才给我停车牌,我看到报纸是有此类案件,我交了钱我和他们就是有偿的一个保管车辆协议。但是他们现在的答复让我十分不满,请问,像我这样的事情,应该如何解决比较好。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312131……(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0-09-19 21:23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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