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房问题
公租房是老人的,和已逝子女没有份额的。
是没有已逝子女的份额的,公租房是老人的
已逝子女一般不再具有承租条件
1.已逝子女一般不再具有承租条件
2.遇上拆迁,拆迁补偿属于产权方,一般不涉及子女利益
承租人的变更与去世的子女没有任何关系。拆迁也是一样
征得房产单位的同意,可以变更承租权,公房无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公房承租权的变更不再涉及到已故儿女。公房拆迁时是否有已故儿女的份额,要视承租人有无变更等情况而定。
公房变更承租人没有已病逝子女的份额,若拆迁也没有其份额。
公房不能继承
你好,具体如下: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