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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国家规定不收,开发商和物业联合变相收取费用,合理吗?
国家规定不收,开发商和物业联合变相收取费用,合理吗? 我2012年买的房,湖北省规定从2011年5月起不得再收取配套设施费,但是在签合同时,合同文本上开发商只写水电而没有天然气和大门,合同签完后到物业去交这两项钱,房屋合同也就是叫你签几个名字,而物业也只写代收,这个合同有效吗?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牛哥槟榔(湖北-鄂州)
提问时间:2013-11-17 15:17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毕丽荣律师
VIP
2013-11-17 15:20
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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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启祥律师
2013-11-17 18:39
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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