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企业对村民自建公路进行扩建产生收益,村民是否有权分享收益或获得补偿?
企业对村民自建公路进行扩建产生收益,村民是否有权分享收益或获得补偿? 您好:
我是重庆市巫山县建平乡青台村的一名普通村民,处于大山深处。1997年,我们为了改善祖辈世代以来外出只能依靠步行翻山越岭的局面,大家通过卖家畜和粮食,自筹资金,投工投劳(修路期间还死了一位村民),历时近一年,终于修通了到达十几公里外的乡场镇的道路。
现在,巫山县旅游局为了在我们村进行旅游开发,对我们村原来那条道路正在进行扩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第3号令《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由此不难理解,就是否修建这条道路,决定权应该属于我们青台村全体村民。但直至施工队进场,我们村民都不知道他们是通过什么程序入场的?
但可以预见的是,他们将由此产生巨大且持久的经济效益。对此,我们认为,这条道路是我们青台村集体所有,修建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我们全体村民的意愿。如果是政府为了进一步改善我们的出行条件,将道路进行升级改造的公益行为,我们全体村民将会感恩戴德。但现实却是,巫山县旅游局将由此获取巨大且持久的经济效益。如果没有我们当初修建的这条道路,他们要进行旅游开发,就必须投入巨资新建一条道路,也就是说,这笔他们应该而且必须支出的资金,就这样省下了。为此,我们村民通过协商,便向巫山县旅游局提出了如下诉求:
如果要对道路进行扩建继而进行旅游开发,必须按本县近年修建乡村公路的费用标准一次性补偿给村民(巫山县交通局在2012年修建乡村公路毛路的对外工程发包价是35万元每公里);或者待道路修建完成后,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及其伴生的经济效益(游客到青台村范围内旅游的收入),青台村民要每年按一定比例分享。
以上诉求必须答应一项。
请问,我们这样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侯思睿(重庆-巫山)
提问时间:2013-11-15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