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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

“帮忙” 大家好!  
   在2010年5月份,一个星期六晚上10点半左右,我的一个朋友(女)打电话说她在乡,要回去政府值班,可是太晚了没车,能不能让我去接她,当时也没什么事,就去接她一下,我骑着我那快要被淘汰的摩托车,从县城走了30多公里的路到了她的位置,接到她后我们也就直接反回,走了政府时一看时间,竟然1点多了,她对我说,要不就在这里休息明天在回去吧,还有三个人和我一起值班呢,我有个朋友的宿舍空着,你就在她那里休息吧,就这样她带我到了她朋友的宿舍,她就为我准备好洗漱用品和床上用品,可还没弄好,她丈夫就来了,看到我们两在一起,上来就动手,还叫说捉奸在床,这一听我气就上来了,之后其他几个人听到动静后,就通知了派出所,当派出所警员起来后,我们都停止作用,在警员的调解下我就离开了,后来他丈夫去派出所报案,而派出所只是听他这么一报,就在公安网内通报,说我和我那朋友以“半夜三更”发生不正当关系进行通报,要不是我去派出所开证明,还不知道,
   我想请问各位,派出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通报是否合法,我要为我的名誉找个说法该怎么办? 谢谢!
    各位律师大人帮帮我!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天无痕(贵州-黔南)
提问时间:2010-09-17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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