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公
关于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公 尊敬的律师:您好!现麻烦您:我的问题是:
我们2007年7月在哈尔滨市动力区公证处办理了一份为他人(谢艳萍)抵押贷款合同,我是以自己现住房为抵押物。当时一份公证书下包含两个合同,一份是我们(我、中间人、老伴)与债主之间合同,另一份是我与用款人之间合同。当时谢艳萍有事还没到,债主的代办人李泽南(律师)说:‘大哥天这么热,你们看看没什么问题就先签字,我一个人在这等她来就行了’。我们签完字,还叫我们在认领公证书签字处签字,并说等公证书出来由他带给我们。等我们走后出现如下问题:
一,李泽南把我们与谢艳萍之间已签过字的合同(关于如果到时间她还不上借款,她将把什么地方房子交与我做还款,,,,)删除了。理由是后来谢艳萍没到,人家公证处要下班了,就给拿掉了!现谢艳萍因出事被抓。但她有财产,却因文书中没有谢艳萍字样,不能执行她,而执行我们。
二,由于我们不懂法,不懂公证书的重要性,签完之后几天我们打过电话问李泽南公证书出来没有,他说还没有。以后我们一直就没过问公证书的事。(我们有责任)直到法院要执行了,才想起。去公证处要不给。要我们花了50元钱才给复印了一份。一看大吃一惊。与谢艳萍的合同没有了。后来问李泽南:他说合同是后拿回的,我不愿跑了,就都给了谢艳萍了。
三,在我们与债主李长芝的合同中,明确规定2007年7月14日一次性交付给我们15万元,但她当时说,3万块作为利息先扣下。只交给我们12万元。公证处在开出给法院执行书中是15万。我们去找公证处,公证处主任说:“我找了李长芝她不来,无法对证。”主任是找了李长芝,李长芝不但没去,还说了不少不好听的话。
四,哈尔滨香坊区法院执行庭现按15万,违约金2%天,我们再三提出是12万不是15万,违约金2%天是非法的,法官说:我就按执行通知书办理。
归纳起来:1,公证处也好李泽南也好都没有权利在我们签完字后不经我们同意,擅自删除其中一份合同。
2,公证处不应该把公证书和合同都交给公证的一方(李泽南-债主的代办人)这是不符合公证法要求的。现出现的问题公证处应负一定的责任。李泽南他没有权利把我们的公证书一起拿走。并交给于此无关的人。使我们无法知道公证的内容被删了(这是他的真正目的)他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
3,债主李长芝也承认,交给我们是12万,另3万给了谢艳萍了,李泽南他也证明的确是给了我们12万,为什么公证处、法院执行庭非要执行15万。你公证处不去找李长芝核实?债务人能把她请到你那里吗?这是你公证处应作的事。
4,听说,不能告“公证处”只能找市司法局的公证协会,是这样吗?
恳请明示我该怎么办才好!
我的联系方法:QQ号:552395829 电话:0451——55545081张国斌
2010年9月17日13:30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uobin……(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0-09-17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