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自留地被他人变卖,如何维权,详细说明。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楼主所述事件应当先由乡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机关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