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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事情是这样的,我和朋友两人经营一家火锅店,法人是我朋友,去年9月开业前期我们共同参与管理

成都事情是这样的,我和朋友两人经营一家火锅店,法人是我朋友,去年9月开业前期我们共同参与管理 成都事情是这样的,我和朋友两人经营一家火锅店,法人是我朋友,去年9月开业前期我们共同参与管理,但今年七月份后我就退出管理。在今年八月份我提出退股,他不肯并坚持继续营业,十月份由于亏损严重关门,结算的时候让我一起承担这这两个月的亏损。我是不是有义务承担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微信用户(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3-11-0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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