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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玉州区把被辞退的代课教师吸收为公办教师
请求玉州区把被辞退的代课教师吸收为公办教师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教育局于二00二年和二00五年致我们五百多名合格代课教师于死地而不顾,采取“一刀切”全部辞退还乡,是严重违犯党纪国法的无人性化和科学化的做法。
请看下面之事实:
1、我们是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的合格代课教师,当时只领公办教师的五分之一至八分之一的微薄报酬,大家能尽职尽责为玉州区于九三年顺利地普及小学六年义务教育和九六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立下了汗马功劳。然后又马不停蹄地大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们在十几年、廿十几年的教坛生活中,能勒紧裤腰系紧带,拼死拼活地搞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可是到了二00二年和二00五年,我们五百多合格代课教师被玉州区人民政府、教育局无情地辞退了。我们真象二万五千里长征那样,过了雪山草地,大渡河……到达陕北延安后,被无情地清除出革命队伍,是可忍!熟不可忍!
2、我们这些代课教师已经获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合格教师:个个的学历均达标,最低有中师毕业学历、有的大专、甚至本科文凭。均有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合格证书。不触犯计划生育政策。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我们不计报酬的多寡,一心扑在人民的教育事业上。勇挑重担,担任主科,有些甚至担任小学、初中的毕业班主课,倾尽了全部的心血和汗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大批学子升学深造,大专、本科毕业,在各行各业大显身手,有的当了解放军、军官、公务员、大官员、大老板……取得了社会、学校、家长一致赞誉和工作业绩,大家有眼共见。可是到头来我们被遗弃,革职归田,变成了没娘的孩子,有谁能忍受?!敬请有良心的官员当个裁判员,评评理好罢。或与决策辞退我们的官员换个位置,假如你是代课老师,你有何体会?你不恨我三代就不是人了。你说我们能忍受吗?忍受是有限的,沉默也是有限的。中国古代有句名言:水逼鱼跳,官逼民反。
3、蜡烛烧尽,红颜已老;奉献了宝贵之青春年华,换来了白发之凄凉结局:我们这班人,有的从月薪二十五元教到九六年月薪三百元,也就是说,八十年代每月五包红梅烟,九十年代每月二十斤猪肉的报酬.微薄的工资收入,繁重的教育教学工作,你看我们这班人如何过日子?我们简直是一头奶牛,吃的是青草,剂出来的是营养丰富的牛奶.说句老实话,我们这些代课男教师不敢谈恋爱娶老婆,身无文金过日子,幸得家有父母兄弟姐妹之帮助,否则我们很多代课教师还是单身汉。代课女教师很难嫁出去,成了白头:“尼姑”。大家心里充满着不安与焦虑,严重影响了我们家庭的构建和正常的人生生活。我们总是企望着“沙家滨”总有一天能解放,谁知到头来我们被辞退。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人民教师之光荣与悲惨让那些被狗偷吃了良心之人———辞退我们代课教师之决策者去下结论罢!我们遭到非人世所堪之无情打击,造成我们失去的宝贵的青春年华,由谁来补偿?有谁来帮我们找到老公、老婆?辞退的代课教师有的已超过六十岁,已经失去了劳动力,又无社会保障,谁来负责他们后半生之生活?去领社会救济款?人家说我是“退休”的人民教师。不如及早吃包老鼠药而光荣升天、以保人民教师之高尚为上策。在此,敬请我们的父母官去处理好这此事情罢了。长此以往,能构建和谐社会吗?难道你们官员还不懂得胡主席的“以人为本”吗?不知道马克思的“有压迫就有反抗”吗?一切之一切,总在不言之中。
4、玉州区人民政府、教育局辞退代课老师之举措是严重违犯“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劳动法”、的行为。教育的“三大法”中明文规定:……全社会应尊重人民教师。国家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能把代课教师等同于农民工……。“劳动法”规定;要同工同酬。国家教育部三令五申,要对代课教师进行内部消化,逐步吸收为公办教师……。本来玉州区人民政府和教育局的官员是知法度的。但是他们丧心病狂,采取“卸磨宰驴”之伎俩,把代课教师“一刀切”辞退,另招皇亲国戚,另调别行亲信入教师队伍,是值得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建议上级派工作进驻玉州区教育局细查近几年新吸收的教师情况,彻底暴光,方能平民愤乐民意!
为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格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以正“义务教育法”,“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的尊严,建设和谐社会。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1、为了解决我们合格代课教师的“黑发奉献,白头凄凉”的终生重 问题,玉州区人民政府、教育局应根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政策,借鉴外地的经验,加大吸收被辞退的合格代课教师为公办教师的国度,在一、两年内把辞退的合格代课教师全部吸收为公办教师,此乃逼在眉睫之事。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全由玉州区政府和教育局的官员负责。
2 全部吸收成公办教师后,要承认我们被辞退回乡期间的教龄,保证以后职称之普升,工资之普级毫无影响。
3 以上之上访“意见”从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经我们明确答复,始能体现教育公平,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
玉林市玉州区二百六十名合格代课教师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65(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09-16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