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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离婚

l离婚 被告系原告的妻子,二人于201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在婚后于2013年正月底携女儿回娘家至今未归,原告去被告家接十数次也不回,最后一次去接是在2013年11月1日,去接时被告及其母亲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原告脸部被被告及其母亲抓出数道伤痕,有照片及镇派出所出警警员证明,基于上述种种事实原因为由,原告忍无可忍,遂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原告的离婚诉求,另对离婚所涉及的数笔财产,恳请法院以法律为依据如数索回被被告卷走的数笔财产。

第一笔:被告卷走原告的3笔工资,
1,婚前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于2011年12月,2012年1月和3月在可口可乐公司工作3个月所得的工资共计:9000元,
2,婚后原告于2012年4月至9月在可口可乐公司工作6个月所得工资共计:18000元。
3,婚后原告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在捷达公司工作5个月所得工资共计12500元。
以上工资共计39500元悉数都被被告卷走。

第二笔:孩子于2012年10月初办满月酒席后所收贺款6300元,被被告卷走。

第三笔:于2012年4月初在盘山双台子区天龙珠宝购买的金首饰一套约10000元,因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在婚姻破裂,原告有权索回金首饰,有金项链一条,耳环一副,戒指一枚。

第四笔:2011年9月中旬在盘山职业技术学校太平镇孙家村分校,被告亲属给原告报名免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学习,而后学校学员享受国家每年3000元补助,共计6000元,悉数被被告卷走。

第五笔:原告父母于2012年4月初赠与二人家庭50000元现金资助,因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破裂,现要求索回50000元赠予款。
另赠予50000元赠予款的同时又赠予原被告二人20000元购房现金,现因二人婚姻破裂也一并索回。

以上所产生的款项共计131800元。

原告父母均为农民,家庭生活及其困难,其父以捡或收废品为生,母亲有严重腰间盘突出数年,有医院ct片和诊断书为证,结婚所有款项是向亲朋及邻里所借。被告的无原由去住娘家至今不回及又对原告的大打出手后,给原告无论是心理还是身体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由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人身伤害赔偿及精神损失赔偿60500元。
    我是原告。孩子现在14个月。
   以上是我本人的粗略想法,请各位律师斟酌一下,是否可行?
  另外可否原告父母起诉要回7万元的赠予款 ,那我的这些钱应该算个人还是共有呢?能否详细一些?我能要回大约都少比例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06543……(辽宁-盘锦)
提问时间:2013-11-07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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