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割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上海高院只是内部的指导意见,不是法律依据;
2、《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有规定,转移、隐瞒、毁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少分或不分。
1、上海高院只是内部的指导意见,不是法律依据;
2、《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追问:您说的这只是损害赔偿,而不是财产分割的依据。
据我所知损害赔偿的钱是很少的。
如果指导意见没有法律效应,那出这个指导意见的意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