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高三学生晚自习结束在楼道内打架应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高三学生晚自习结束在楼道内打架应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前几天,某学校高三学生晚自习10点下课后甲和乙两个同学在楼道内面对面行时右胳膊碰到了一起,甲(甲右胳膊前段时间受过伤)要求乙赔礼道歉,乙拒绝后发生打斗.由于正是放学时丙(甲的朋友)上去拉架由于个子小在拉的过程中被乙打了脸上眼镜也碎了,丙踢了乙一脚,踢到了乙下身.这时丁(甲的朋友)看到打架也上去拉,几个人就撕扯在一起,后来乙招架不住双手抱头蹲在了地上,这时午(甲的朋友)出了教室看到了也上去劝,老师也出来了.把他们几个人劝开让各自回家,后来几个学生就回去了.第二天学校通知参与拉架(被学校列为打架参与者)的学生家长到学校通报了情况,说乙昨晚被他们四个打伤到.昨晚就上医院看裆部,学校通知甲的家长及本人也到了医院并给了1500元做为看病的药费.你们几个家长一会与乙的家长见个面赔礼道歉,再说后面的事.后来与乙的家长见了面并当面道歉,并让乙的家长先给孩子看病,丙的家长当面给了2000元让乙的家长给乙配眼镜,丙的眼镜也坏了自已配好了.过了一天学校通知几个家长乙的家长要4万元才能解决,请问赔偿责任应如何区分,由于当前也不知对方伤情如何开口就要4万,以什么理由也不知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jx456(山西-太原)
提问时间:2013-11-01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