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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替其属于其他组织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裁定驳回是错误的
法人代替其属于其他组织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裁定驳回是错误的 法人完全有权利代替其属于其他组织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原民事诉讼法49条的规定是一个授权性法律规范,赋予了法人的特定分支机构享有诉权,但并没有剥夺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单独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个条款如果是禁止性法律规范,则诉讼时只能以法人的分支机构为诉讼主体了。所以,以法人或以该类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为诉讼主体均为正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张爱华律师(内蒙古)
提问时间:2013-10-29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