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
1995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复(1995)8号《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要分析是否确认对方是诈赌,如果是,甲索取自己输的钱财,我们认为无非法占有的意图,不应该定敲诈勒索罪,当然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