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受伤
应当由学校承担
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应当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对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负有管理保护的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贯彻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都可以成为你们要求学校赔偿的理由
学校应当适应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