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想咨询一下:去年11月从别人手里转租了为期一年的商铺
既然约定对双方就有约束力,但扣除押金,对方应该证明有相应的损失存在
扣部分押金不合理。
一、你们双方有约定,则依据约定处理;
二、你未提前两个月通知,属于你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否需要扣除这么多押金,应由出租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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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条款是合法的。
擅自扣除押金不合法,可以起诉对方
合同到期的,不继续租可以由你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