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问题
有限公司,股东,撤资权 股东矛盾冲突经常引发撤资纠纷。《公司法》沿袭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立法理念,没有规定股东撤资权,法院一般都驳回股东的撤资请求。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允许撤资即不得救济的司法困境。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如加入公司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在不影响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行使撤资权。
就股东而言,并不存在“撤资”这一权利。你陈述的上述问题,可以考虑请求公司回购你的股权,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清算或者转让自己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