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份额如何分配
1、老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构成事实婚姻。
2、2001年动迁时,其可主张一定的权益,但现在主张超过诉讼时效。
3、重新核发宅基地证(男老人1998年已故),嗣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均与男老人无关,不宜主张权利。
以上观点谨供参考!
没有合法的婚姻是不能得到的
你好,问题较为复杂
详情可来电来访
我国目前不认可事实婚姻。
该问题要首先应当先确认男老人的遗产范围,然后确认男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最终确认男老人女儿应得到的份额。
根据1991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上登记名字可以看出拆迁前的房屋应当属于俩老人共同共有财产,在1998年男老人去世时其遗产份额应当属于一半的房屋份额。在2001年部分房屋拆迁后另造的房屋应当属于女老人、其女儿及女婿所有;对剩余未拆迁的房屋,应当根据其占原房屋的状态、孙女新翻房屋的贡献及男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数额等综合确认男老人女儿应当得到的份额。
该问题可以来电或者来所面谈详询。 我的补充: 2013-10-23 15:03
老人再婚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法律认可。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与宅基地与房屋权证相关,也要考虑其它因素。上海市动迁规定以及动迁基地的口径都可以作为依据。
根据你说的情况,男老人的女儿没有权利主张这次动迁补偿的,这里面没有遗产的因素。
二位老人没有结婚证,什么时间住到一起的? 如是实事婚姻,男老人女儿可起诉要求继承遗产。
构成事实婚姻,建议当面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