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户籍登记变更继子女关系的问题
户籍登记变更继子女关系的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要求变更与户主关系的人员,举例说明如下:
一是亲生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判归女方抚养,或在离婚协议中注明由女方抚养。女方与他人再婚后,户口迁入再婚配偶户中。子女通过招商等途径,也将户口迁入其母的户中,要求与其母的再婚配偶变更为继子女关系。
二是亲生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判归男方抚养,或在离婚协议中注明由男方抚养。女方与他人再婚后,户口迁入再婚配偶户中。子女通过招商等途径,也将户口迁入其母的户中,要求与其母的再婚配偶变更为继子女关系。
三是亲生父母离婚时,子女已经成年,不存在划分抚养权的问题。女方与他人再婚后,户口迁入再婚配偶户中。子女通过招商等途径,也将户口迁入其母的户中,要求与其母的再婚配偶变更为继子女关系。
对第一种情况,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后,允许变更关系。对第二种情况,不允许变更关系。对第三种情况,如果与其母的再婚配偶构成赡养关系,其母的再婚配偶同意变更关系的,允许变更;没有构成赡养关系,其母的再婚配偶不同意变更关系的,不允许变更。
请教各位,上述认定方式是否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民众公仆(黑龙江-大庆)
提问时间:2010-09-11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