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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是否可以提出补偿要求?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是否可以提出补偿要求? 男方是山西的军人,自2004年与青岛姑娘相识恋爱,这恋爱一直谈到2009年,这期间青岛姑娘的家庭一直阻拦不同意,但在男方多次给女方的父母写下保证和山势海盟的书面文字请求女方父母同意他们的恋爱和允许婚姻登记,最后女方父母同意。男女双方于2009年10月婚姻登记,女方的父母没有收一分定亲钱。于2011年6月举行婚礼,婚礼是在青岛举行,住房是租赁的,女方在青岛的亲友送的红包钱就高达接近9万元,而男方收取的红包钱不足一万元。男方于2013年7月来青岛探亲回山西后,于8月就通过手机和短信要求女方把青岛工作辞掉去山西部队生活,但女方坚决不同意,男方就于9月通过短信提出离婚要求,女方还是不同意。男方最后于10月15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是否可以提出补偿的要求。理由有三:
一是,男方自2004年到2009年长达八年时间明知女方家庭父母不同意,依然还是的到青岛恋爱求婚于女方,并且多次向女方父母写下书面的山势海盟的保证自己永远不变心永远对女方好。而在2011年举行婚礼后,竟然于2013年10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这有悖于他自己写下的山势海盟保证。在爱情和婚姻上欺骗了女方。
二是,男方在青岛没有亲戚朋友,但在青岛举办婚礼,参加婚礼的人95%是女方的亲戚同学同事朋友,而且女方的亲友送的红包就高达接近9万元。而按照青岛民俗,亲友送的婚礼红包钱,在人家里孩子要结婚时是要加数还回去的。这是个阴性债务,而现在男方提出离婚,那这个阴性债务自然就全落在女方身上来在未来偿还,这样不公平。女方的亲友送的红包高达9万元钱全部用在了男方的婚礼和旅行之中。
三是,按照社会民俗女方离婚后名誉受损,再照对象,将比男方困难多。而男方将不会受到社会封建习俗的影响。
在男方提起诉讼前,女方曾向男方表示“你非要离婚可以,但要求补偿”而男方却拒绝了。
目前男女双方婚后没有房产、没有孩子、没有债务。

请问问律师,在以上这种情况下,女方要求男方给予精神损伤补偿,法院能支持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老街(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3-10-1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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