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却继续对债务人发放第二笔贷款,债权人对保证人是否存在诈骗嫌疑?。
不够成诈骗,两笔是相互独立
1、民间借贷纠纷,不是诈骗
2、保证人是否经债务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具体保证责任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债务人是否存在欺骗的情节
3、因为存在保证人,即使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可能无法偿还继续贷款也不构成犯罪,除非双方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你最关键的是要举证。
4、保证人有很重的责任,不要轻易成为保证人。
后续问题可以继续咨询
答:不是。第一个保证人对第二笔贷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看合同如何约定了。。。
不构成。 我的补充: 2013-10-15 07:16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不够成诈骗,两次债务是独立的,相互不影响,即便债务人信用不好,债权人自愿继续借款给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自由,不违法,更不是犯罪。而对担保人来说,保证责任也是其自愿承担的,也不违法。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一气故意隐瞒真相编造事实,诱骗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可免责,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够成犯罪。
一般这种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
您好,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故意隐瞒真相编造事实,诱骗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可免责,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必须要提示您的是,保证人若想免责,自己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
否则,自己签下的保证合同,是很难凭嘴随便说说就能免掉责任的
不构成诈骗,你这种情况可以根据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认定保证合同无效。
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该保证人明知债务人不能偿还第一笔贷款,还贷款给债务人,这就有诈骗保证人的嫌疑。
你好,你作为保证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或者提供担保时,对于债务人无力还款的情况债权人并没有如实告知,即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你作为担保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你可以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我的补充: 2013-10-16 09:41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回复如下:
债权人向债务人价款,债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即使债务人没有还款,债务人能够提供担保,债权人还是可以借款的。
你作为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也存在相应的义务,要考察债务人的资信。
如果你能证明债权人存在《担保法》第三十条的情况,你可以不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能证明以上的事实,你作为保证人是可以不偿还债务的。
如果不能证明,你已经作为保证人保证债务的履行,现在就要督促债务人到期还贷。
视合同的约定而定,但一般不存在诈骗,因为可以基于对担保人的信任而放
不够成诈骗,两次债务是独立的,相互不影响,即便债务人信用不好,债权人自愿继续借款给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自由,不违法,更不是犯罪。而对担保人来说,保证责任也是其自愿承担的,也不违法。
不构成诈骗,保证合同无效。
不构成诈骗。
问题的关键是要找出对方隐瞒事实的依据,不能抽象概括,而要明确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