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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债权债务问题

房屋租赁的债权债务问题 法律问题:吉林通化的王先生(乙方)在本溪市区内租住王女士(甲方)房屋一个月,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要约租赁人交纳保证金(押金)3000元人民币,约定租房人在租赁期内,提前违约退房,房东(甲方)不予返还保证金3000元。在租赁期未满的情况下,王先生因经济问题,被公安机关收审。之后,自称是王先生妻子的王某从吉林通化打来电话,要求王女士(甲方)返还王先生(乙方)租房押金3000元。甲方王女士拒绝返还,其理由是:1、王先生的妻子不是房屋租赁的债权债务的当事人,没有权利索要租房押金;2、乙方被公安机关收审后,甲方未收到乙方的授权;3、自称是乙方妻子的王某从吉林通化打来电话,甲方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无法确认其与房屋租赁方王先生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4、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在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如果提前退房,甲方则不予返还乙方保证金3000元。因此,甲方拒绝返还自称是乙方妻子王某租房保证金,是否合法,应当依照哪一条法律条款?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yuan_……(辽宁-本溪)
提问时间:2013-10-1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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