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农村房屋宅基地争议
农村房屋宅基地争议 房屋买卖跟宅基地归属的问题。
事情是这样子:对方在八十年代与本地生产队置换了一所房屋,之后我家从生产队手中购得从对方置换来的房屋。我家从爷爷那一代人开始就在这所房屋居住了至今已经三十一年,然后作为子承父产,房子到了我父亲手中。今年六月因为房屋改造,对方突然跳出来说我们家现在建房屋的地方的宅基地是他们家的。并出示了一份1980年跟我们本地农科所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没有任何的当事人签章、手印,而且纸张很新),我们家跟生产队签订的房屋契约的日期是1982年。
事件的情况大概是这个样子。
争端最初,村委会出来调解,调解的结果是,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定,把宅基地划归我家所有。
但是对方不服,不知使用了什么诡计,使得我们当地镇司法所在今年7月份召开听证会并作出了一份决定文件,把那块宅基地又判给了他们家。司法所的理由是:“宅基地也是一种物权,必须依法取得。申请人文丙六与土地所有权人即井头圩农科大队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文丙六有偿取得争执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政府依法支持。”(也就是说又把这块宅基地判给了对方)
我想问的是这种情况下当地镇司法所是不是存在有收受贿赂或好处而帮助对方非法取得裁决胜利的嫌疑?如果有我们此时应该提供出那些有力的证据来得到县人民法院行政复议的胜利?
这几个月被这件事情弄得焦头烂额,爸妈年纪大了,不懂法律上的这些事,我又在外地工作,诸多不便。希望能够得到好心律师的帮助尽快了解这件无厘头的纠纷。
祝您工作愉快,好人一生平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angya……(湖南-益阳)
提问时间:2013-10-0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