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三人签字协议集资合伙经营,最终账面全部亏损,扯皮无果,上法院结算,法院却置之不理相关的票据,直接判决
三人签字协议集资合伙经营,最终账面全部亏损,扯皮无果,上法院结算,法院却置之不理相关的票据,直接判决 湖北当地三人当初合伙集资在河北经营铁砂,当初三人都签有私人协议,此协议上注明个人集资的金额,还有按照金额所占的股份。在河北一切从零开始,不到半年,当初集资金额几乎全部花完,用于材料,工具,机器,工人生活费,及工资等。所有花销,都有票据,大部分发票都是有其中合伙人两个及或者以上签字字迹,其中一半票据由三人签字。不到半年,由于没有多余的钱来继续经营,三人纠纷当初集资的资金,不甘心当初的钱亏损完全,于是上地方法院纠纷,法院不看相关票据, 也不结算账面盈亏事实人,就判决其中两人赔偿另外一人(原告)原来集资的全款。这样的审查方式和判决结果,对另外两人公平吗?盈亏,未经查证核实!就判决赔偿其中一人的全款,那另外两人的全款,找谁索要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ian_1……(湖北-黄冈)
提问时间:2013-10-08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