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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纠纷

经济适用房纠纷 2008年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由于当时资金的缺乏,所以另寻了一人作为合伙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当时约定作为双方投资,经济适用房转让所得收益各占百分之五十。现在该房我想留下自己居住,请问:当初双方所签协议时否有效?如果有效我该怎样支付费用(房屋总价值月27万,我方贷款支付20万,对方支付6万6千元整,现在房屋还没交付使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Wv8950(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0-09-09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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