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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咸阳市工地打人事件

咸阳市工地打人事件 打人者男简称(甲),被打者女简称(乙)。事件发生于2013年10月4日下午5点左右。
同一工地的两工友因工作上的事情发生打架事件,由于甲是酒后上班工作,刚开始是对干活的乙进行辱骂,乙没有理睬甲,甲捡起地上的砖头砸在乙的头上,致使乙头部被打破,乙当场晕倒在地,大量出血。然而甲并没有停止,而是继续用砖头向乙进行殴打头部与背部,当时被不远处的工友跑来把甲拉开抱住,此时甲还来势凶猛,搬起一块石头准备向乙砸去,被工友给夺取了下来。然而旁边不远的地方就有保安在执勤,可是保安并没有上前制止,当很多的工友围上来的时候才过来了几个保安,保安眼看没有上前阻止其甲的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报案,也没有及时叫120急救,而是在很多工友的强烈呵斥下在报案。
乙被送往咸阳附属医院,但是医院并没有做及时抢救措施,以没有交钱和签字的理由将病人搁置在那里一个多小时。
现在甲被派出所拘留10天,处于罚款500元,甲有犯罪前科,之前犯事做过几年牢。
我去派出所咨询过,派出所的说他们只做刑事拘留,不做民事调解。
现在工地包工老板想推脱此事,将责任推给了甲和代班的。
此工地是咸阳外滩一号 一号桥边上的工地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潇博弈(陕西-咸阳)
提问时间:2013-10-07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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