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国土局罚款没走任何程序,是否也属合法
国土局罚款没走任何程序,是否也属合法 我们在十年前申请到集体土地使用权按要求投资若干万元建造个体商铺门市用房,有效期十年,期满可申请续期,续办中要满足国土局给出的一些条件,如:需有环境影响报告,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等。在完备这些条件时经常遇到困难,比如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遇住建局停办一年多才恢复办理,完备后又遇受理申请的国土局停办此项申请,在国土恢复办理已过去近二年时间。当地政府文件规定:凡申请续办超期的要罚款,时间越长罚的越多最低的每平米五元最高的三十元,十年前批地时曾交的占地税票据丢了的每平米罚二十五元,罚款多的要交几万元,罚款不走任何程序,不给罚款通知书,不核实及说明违法事实,或告知被罚款人有申请复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超期时间并不减除国土局自己停办的时间,不交钱就不给办续期。请问这种罚款他们是否依据的行政处罚法?是否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是否可以不走上述程序?是否还有别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支持这种罚款?我们应怎么做?。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shljk……(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3-10-03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