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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名下成本价房一套,立遗嘱并公证给小儿子,还需要其他子女同意才能过户吗?
婆婆名下成本价房一套,立遗嘱并公证给小儿子,还需要其他子女同意才能过户吗? 婆婆名下成本价房一套,为06年用公公和婆婆两人的工龄优惠购买,但公公已经在96年去世了,也就是说,购买这套住房时只有婆婆健在,房本是婆婆的名字,购房合同上注明产权归个人所有。现在婆婆立遗嘱并公证把该住房给小儿子,还需要其他子女同意才能过户吗?是否工龄优惠的部分即使有公公的工龄,该部分也不能形成继承呢?是否婆婆有权指定继承人,有完全的权利处分该房产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aisyh……(北京)
提问时间:2013-10-02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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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的。你公公遗产那部分,你婆婆不能够擅自处分。所立遗嘱部分无效。
追问:请问,如果现在把该房产补交土地出让金,变成商品房,是否可以由婆婆独立处分呢?我在网上查了一个案例,说工龄优惠是国家补贴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房产是婆婆的名字就是婆婆的个人财产了,是这样吗?谢谢
回答:答:是在你公公健在时取得的, 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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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遗产那部分,你婆婆不能够擅自处分。所立遗嘱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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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优惠的部分中有公公的工龄,可以折算为金钱。属于您公公的遗产,需要按法定继承继承。建议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追问:可是工龄优惠不算遗产啊,是国家政府补贴,没有财产权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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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你公公那部分你婆婆没有权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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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她生前过户,不然,将来按遗嘱继承,也是需要其他人配合或参与的 我的补充: 2013-10-02 20:26
用了他的工龄,并不表示房屋有他的份额。是你婆婆个人财产。
追问:你好,我查到最高院的一条司法解释::[2000]法民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规定:…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只要证明购买房屋的款项和公公的财产没关系就可以了是吗,谢谢
回答:只要主张无关,谁认为有关谁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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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既然该房是以你公公婆婆的工龄优惠购买的,个人认为该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你公公死亡在先,但该房有你公公的一半,你公公死亡的,发生了继承,该房属于你公公的那一半,应当由你公公的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的。
至于你婆婆,她自然可以处分属于她自己的财产,她可以立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处分于她自己的小儿子的。
本纠纷的争议主要就在于该房是否你公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建议多收集相关证据,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得到解决,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
追问:你好,我查到最高院的一条司法解释::[2000]法民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规定:…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只要证明购买房屋的款项和公公的财产没关系就可以了是吗,谢谢
回答:是的,这在本案中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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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属于婆婆的个人财产,婆婆有权立遗嘱进行处分,在婆婆去世后发生继承时,需要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继承公证,协商不成,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凭法院裁判文书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在老人生前可以采取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以后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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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房子属于婆婆的个人财产,婆婆有完全的处分权,写遗嘱归小儿子所有可以,待婆婆去世后,遗嘱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