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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看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率的问题

关于看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率的问题 本人在今年六月份与某个房产中介联系买房事宜,结果中介直接上门来后拿出一张看房协议让我在上面写上姓名和电话号码,说是公司规定证明业务员出来工作了,于是我在抬头处写上了号码和姓名,协议中间预留几行空白,以及后面的条款都没来得及看中介公司人员就收起来了。后来去看了房子,但是因为价格和其他原因没有成交。时隔不久,另一家中介公司也提供了该房源,并且提供了房东的房产证等具体信息,价格差不多就成交了。后来第一家中介知道后就拿着那张看房协议书要求我赔偿房屋交易中介费用的两倍。请问这种要求合理不,看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率,是否是霸王条款。注:第一家中介除了看房外没有另外提供任何与房子有关的信息,包括房产证,房子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房东的任何信息。另外看房协议是格式合同,除了对我规定了违约责任,对房产中介没有规定责任。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购房维权(安徽)
提问时间:2013-09-30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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