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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本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徐某只占有30%的股份,今年2月和3月,公司股东会以70%的表决权,两次作出了罢免徐某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职务的决议,要求徐某交出公章、执照,并配合新选出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但徐某横蛮拒绝。于是本公司除徐某以外的其余全体股东于今年4月,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交出公章、执照,并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该诉讼请求理所当然的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但就在诉讼审理期间,徐某利用其非法占有的公章,在其他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将本公司的核心资产6项专利全部有偿转让给了外地某公司,剥夺了本公司对该6项专利的所有权。之前公司股东会曾专门作出过决议:“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任何人都不能私自处分公司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请问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mzjd(广西)
提问时间:2013-09-30 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