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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关于劝架中受伤所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索赔

关于劝架中受伤所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索赔 事实与理由: 
(事实)2013年8月22日,我在被告钱叶峰与卜蜂莲花岳阳店员工徐军在卜蜂莲花岳阳店蔬果部争吵劝架中被钱叶峰用硬物砸伤头部两处到医院就医。在医院头部受伤两处分别被缝合3针两处缝合共计6针。另右脚拇指处受伤与脚腕软组织挫伤各一处。因头部与脚部在劝架中受到伤害在家休息22天。
(理由)事发至今经双方及派出所警察同志出面协调受伤后所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双方意见达不到共识。为此,请求法院裁决为我讨回公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ouzh……(上海)
提问时间:2013-09-29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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