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无理要求我要不要签字
可以拒绝
可以不签字
1、属于中小学校园侵权。
2、老师负有管理责任,由于过错没有注意孩子安全(不作为)的方式,使学生在校园内发生安全问题,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3、老师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造成的损失由该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您好!属于中小学校园侵权。
您好,可以不签
你好,不是的,幼儿园的责任由幼儿园承担的。。
请采纳。。。
可以拒绝签字。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幼儿园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你好,孩子在幼儿园发生危险的,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