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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

土地承包纠纷 1999年十一月四日,由宁远堡镇西坡村一组与石玉祥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上标明该土地由石玉祥、石玉双等四人承包经营,签订承包合同时石玉祥作为代表签字,合同期限为15年。这四人再无其它书面协议约定承包关系义务责任。合同签订后,石玉祥等四人将土地分为四份各自耕种,由石玉祥出面缴纳承包费。合同履行到第10年时,石玉祥未与其他三人商量以无力继续经营终止了合同。宁远堡镇西坡村一组又将土地重新发包给张培玉,张培玉重新打井时,石玉双等三人阻止发生了纠纷,现张培玉申请石玉双等三人侵权要求赔偿打井损失。现在的焦点是石玉祥私自终止合同是否有效,有没有法律依据?请给予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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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831859……(甘肃-金昌)
提问时间:2010-09-0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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