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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居民与农村户口的法律意义

关于农村居民与农村户口的法律意义 本人由于96年考入统招统分的公费中专从原来的农村户口转入城市户口,毕业后未安置工作,户籍返回乡下,但依然是城市户口,住在农村。后结婚,妻子系农村户口,2008年育有一女,2012年育有一子。当地计生部门要求罚款,且按城镇户口超生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根据《湖南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这里就存在一个农村居民的定义问题,我并未在城市有住房和其它置业。《条例》中所指为“农村居民”而非农业户口。如今,乡计生办要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请问大律师我是否可以提出减免罚款?如何实施和争取该有的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傅但非富二代(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3-09-25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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