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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伤害鉴定及民事诉讼

伤害鉴定及民事诉讼 您好,我是受害者李耀伟。8月23日,被他人打伤,导致口腔内部创伤,伤口5-6CM,缝4针(脸部没有贯穿,牙齿没有掉落),是否符合“人体轻伤害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这条规定,这样的情况能否构成轻伤害?因时间过长还能否进行轻伤害鉴定?若果可以鉴定的话请问找那个部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李耀伟(河北-保定)
提问时间:2013-09-2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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