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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尊敬的各位律师:您们好!
我于2013年9月3日发出了咨询问题:“我被一家民营公司聘用为副总,合同期限到2019年12月31日,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被用人单位以“应聘时隐瞒重大身体疾病,乙肝未愈”的理由,解除了聘用合同,事实是:公司老板是我多年的朋友,一直邀请我到他公司帮他管理,我放弃了高薪的国有企业的工作,到他公司帮忙,当时,我是乙肝病毒阳性携带者,他是知道的。按照合同中违约条款约定,公司必须支付到2019年未履行合同的剩余年限每年5万元的违约补偿金,请问这个约定有效吗”,可我的律师和劳动仲裁员却说:与劳动法有抵触,有的说是无效合同,有的说每年5万可能偏高,我也看了劳动法,没有双方关于违约金的明确条款,我想再麻烦您们告诉我,在劳动合同法中,那一条款可以解释我的问题,谢谢 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庄跃年(江苏)
提问时间:2013-09-20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