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集体 职工住房怎么赔偿
集体 职工住房怎么赔偿 我是渝北区茨竹镇供销社下岗职工,1991年一直居住在供销社的职工住房到至今。2000年政府托管供销社所有权利,2003年关闭供销社,我下岗。 想当年,能进供销社工作是一件何等骄傲和自豪的事情,为了得到这个铁饭碗,我曾经作出了艰苦的努力。多年来,我在供销社里流血流汗,供销社慢慢发展大了,我也很高兴。那时的情况绝不象现在处处都讲钱,而是全社会都讲贡献,评先进发奖状,一切基本生活都有保障,大家一心想的就是搞好工作。
突然间,说供销社不行了,企业要改革,要合并,要破产。企业垮了,集体资产流失了,当我面对市场的时候,才发觉自己除了奖状一无所有。体力拼不过年轻人,分得过细的技能适应不了私人老板的多面手要求,按规矩正经办事的作风适应不了社会。总之,原来我的一切追求都改变了方向,我为那个时代而生,为那个时代奉献,到头来却成为了改革的最大牺牲者。
唯一不变的是我必须活下去,我上有老父老母要孝敬,下有儿女要读书要抚养要扶持。教育、医疗、住房,这些原来都有基本保障的东西,现在统统没有了,统统要靠自己,三座大山压在身上,难啊。
即使这样,我也忍了,谁让我从来接受的就是为社会无私奉献的教育呢?我们逐渐沦为了社会的最底层,我默默的靠自己的双手维持着一个家庭的完整。我继续在为社会的稳定作奉献。
痛苦却并没有停止,拆迁开始了。。于是我愤怒了,供销社一百多人上访,就在这时,物价又飞涨起来,收入却越来越低,谁叫我们是下岗失业职工呢?谁叫我们是被抛弃的一群呢?我们只有怪自己的命不好。我们有时候也在想,供销社的资产到哪里去了?每年都在说经济形势一片大好,我们的生活怎么反而变得越来越艰难?工作没有了,青春也没有了,保障没有了。在供销社创造的财富被拿去作了贡献,现在连房子也要被人低价强行“买”走。如果仅仅是为了自己,我们可以搬到偏远地方,可以为了能苟且的活着而再次作出忍让和牺牲。可是,为了我们的老人能安享晚年,为了在这个金钱社会能给我们的儿女留下一点有价值的财产,我们绝对不会再将自己的房子奉献出来,让那些贪官和开发商去获取数倍的暴利。
2001年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渝住改发【2001】1号文,重庆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承租人均可自愿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自住非成套房”;和2003年政府分别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住房,做出了详细解决方案的规定:渝北府办【2003】123号第五章第二条“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已在单位购房并办理了完全产权的房屋归职工个人所有;未完善产权的按现行规定完善产权;居住在原单位又未购买的房屋,其产权属原单位所有,只要按规定缴纳租金,可继续居住;愿购买的,可按现行政策购买”。而现在供销社解体,并没有按文件精神执行,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想将我们居住的房屋拆迁出,叫我们流落街头,没有将我们的房屋划出,也没有让我们享受到优先购买的权力。因为有产权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当时茨竹供销社没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致拆迁管理办法条例不顾,没有认真理解区政府2009-123号专题会议精神。二○○八年四月二日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重庆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和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于法律不顾,没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看见【危房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草率的就要拆迁我们的住房。
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求如下:
1、在政府处置资产时,我们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2,在拆迁 时,我们应享受被拆迁人的所有权益。
3,在拆迁后,我们应该有安置房子居住。
最后,我真诚的希望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为我们退休和下岗职工、弱势群体主持公道,维护我们下岗职工应享受的合法权利。我们的社会是个民主和谐的社会,党的原则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我们是守法的下岗职工,我们下岗难道我们的合法权益也下岗了?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能对渝北区茨竹供销社改制后这些困难职工有个明确合理的判决,还我们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利益。
至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uodin……(重庆-渝北)
提问时间:2010-09-05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