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标的物已登记的合同无效问题
标的物已登记的合同无效问题 甲集体企业将集体厂房租赁给乙企业。在租赁期内又和丙私营企业恶意串通,将该集体厂房超低价卖给丙私营企业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同时将租金收取权转让给丙私营企业。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给承租人乙企业。丙企业既不主张优先购买权,也不支付租金给乙私营企业。一年后,并私营企业起诉乙企业,要求乙企业支付租金,乙企业只同意将租金支付给甲集体企业。双方都没有请求法院审查合同的效力。问题:
1.该案中,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审查甲和丙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但是该房屋已经过户登记,根据登记对抗主义,在房产部门没有撤销等级的前提下,法院可否先行确认合同无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renda2……(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3-09-11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