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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离职后受贿贿赂问题

离职后受贿贿赂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离职”如何解释?领导干部“退二线”,单位也没有安排工作了,回家休息了,这样是否属于“离职”。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张良007(北京-崇文区)
提问时间:2010-09-03 12:35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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