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的北京市户口,离职违约问题
提供以下意见供你参考: 我的补充: 2013-09-08 20:50
只要劳动者没有违反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就不要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规定了有且仅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技术培训而要求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一定年限的情形;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限制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情形。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这对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正常择业权有重要的意义。
您好,涉及违约金无效。
公司不可能让你签一份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的废纸,但中途离职交5万元肯定是有问题。当前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一种是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户口不能作为员工提前离职的违约金条件,这种约定无法律效力
需要看是否有服务期的约定,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不用,该条款无效
你好,你们签订的声明是无效的,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除非在法定情形下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除此外,是不得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的。
声明没有法律效力,若无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中途离职不必交那5万快
你好,违约金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