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被冤看压一年半,开了三次庭,又没判刑,怎么还不能放出来
被冤看压一年半,开了三次庭,又没判刑,怎么还不能放出来 000年至2008年初经东方 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大股东刘京全 、王
宗义、唐昭义呕心沥血地运作,财富 广场大楼(健康路旁钻柜KTV所在的
大楼) 主体工程终于竣工,后期工程主要是大楼 的内外装饰与项目开发
了。以李金生、李 自成为股东的嘉禾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 司看到了其中
的商机,遂向东方时代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有意投资合作建设 经营
财富广场中三大项目之一的“财富大酒 店”。因主体工程完工后,东方时代
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的确在资金上有些困难,现 在有公司信誓旦旦地表示
有资金投入合作 建设酒店项目自然也就同意了。于是双方 在2008年3月28
日签定了《建设经营财富 大酒店合作协议》(见附件1),双方议定 :东
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财富广 场的酒店项目(建筑面积43920.06平
方米 )与嘉禾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合作经 营,其中东方时代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 物业作为合作条件,嘉禾珠泉商贸城置业 有限公司以7000万
元的现金出资作为合作 条件(其中5500万元用于弥补东方时代房 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的前期出资,1500万元为 酒店的内外装饰款),双方共同完成酒店
的内外装饰,并各占50%的股份共同经营 酒店。协议中第三条还对嘉禾珠
泉商贸城 置业有限公司的付款时间作了约定。但事 实是从2008年3月28日
到2008年8月10日 ,嘉禾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在出资298 0万元后,剩
余的4120万元并未到位。在 工程进行到中间而资金出现短缺的艰难时 刻,
双方于2008年8月10日召开了股东会 议,并形成了由双方七位股东都签了
字的 《郴州财富大酒店股东会议决议》(见附 件2),议定2008年8月11
日到2008年9月 30日嘉禾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应陆续 按期到位2500万
元资金,否则,每超过一 天乙方(嘉禾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 赔偿甲
方(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万元损失,一直到乙方资金完全到
位 为止。为保证资金链不断,其中第3条还议 定:“乙方款项未以本决议规
定如期如额到 位时,甲方可以以双方于2008年3月28日 与乙方签定的《建
设经营财富大酒店合作 协议》上确定的乙方产权范围内的房产作 抵押向民
间进行借贷,且协定乙方认可民 间借贷利率控制在每月7%之内(含7%)”
,第4条还议定:“甲方向民间所产生的借 贷以清单形式报与乙方查实确
认,并要求 乙方按借贷上的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否则 ,由此造成的一切经
济、法律责任由乙方 全权负责”。 虽然召开了股东会议,而且还形成了股
东 决议,但李金生、李自成却仍然言而无信 ,资金仍没有按期到位。为确
保工程如期 进行,同时在李金生、李自成签订股东决 议后的多次催促和要
求下,甲方按照股东 决议向亲朋好友进行了借贷,但令人失望 的是李金
生、李自成再一次背信弃义没有 按照决议如期还本付息。更令人气愤的是
李金生、李自成等人不仅不齐心合力地按 协议投入资金进行“财富大酒
店”的建设,反 而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地使起阴谋诡计来 :他们开始凭借
上面的关系,不断地歪曲 、捏造事实向上状告甲方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在
没有完全弄清事实、偏信一面之词 的情况下。,2011年10月26日郴州市**
局北 湖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唐昭 义、王宗义刑事拘留、逮捕
(见附件3), 直至今日唐昭义被羁押没有判刑开了三次庭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89819……(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3-09-04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