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这样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交楼吗?
这样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交楼吗? 想咨询如何认定在法律上的交楼?我们是今年5月10号在没有看到房子,没有拿到钥匙,还要必须先缴纳三个月管理费,签收了收楼通知书后才给我们钥匙的。但是因为当时就发现两个浴缸是破裂的必须更换,还有门框开裂啊等等问题所以就给了一把钥匙给管理处至今。因为一直都在不停维修不断被发现出来的问题比如所有的房间的外墙全部渗漏水至今,所以这个房子根本无法居住,达不到居住要求。想请问这样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交楼了吗?那岂不成了开发商规避违约责任的手段了吗?他们也可以不用支付违约金吗?也没有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约吗?合同上面约定的交楼时间是6月30日,但是现在已经是九月份了,这样能否构成违约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狗皮膏药房(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3-09-03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