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保全财产的质押过户
保全财产的质押过户 去年8月请求a公司为我司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与a公司签定了我司持有的本地信用社股份的质押合同,由于当时信用社改制扩股成农商行,无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工商局的登记手续。我司法定代表人去年12月失踪,其他债权人在诉讼时保全了该股权。本年5月法院进行了拍跑(卖结果流拍。今年8月a公司要求我协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结果办理了工商局的质押登记手续,在办理时未向工商局说明法院已在拍卖过程中。我作为公司的主要办事人员,贷款事宜由我操办,并且质押合同也是我起草,法定代表人失踪后公章在我手,我一直作为公司代理人在无偿办理公司事务。现在法院要求我单方面去工商局申请撤销质押登记手续,因为处理法院保全财产属于非法,说如果质押生效,是我串通隐匿财产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赔偿其他债权人损失,并威胁说随时可以拘留我。我想,质押合同早先签订,质押也是我司本来真实意思,虽然未登记未生效,但现在质押权人要求协助办理手续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生不生效是法院判定的事情,判定给a公司还是所有债权人平均分配也是法院的事情。
鉴于以上情况,拟咨询:我作为代理人,现在这个情况无论该股权归属是谁,我有无民事和刑事责任?我坚持不单方面去工商局申请撤销登记的行为是否正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jf730……(浙江)
提问时间:2013-09-03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