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开发商公积金审批通过太迟,造成业主无法按约履行按揭付款,责任该谁负?
开发商公积金审批通过太迟,造成业主无法按约履行按揭付款,责任该谁负? 背景:与开发商8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8月2日向银行提供所需资料并递交组合按揭贷款申请,银行确认资料齐全。签订商品房合时同签补充协议约定通过银行10月1日放款给开发商。后多次催问银行办理进度,银行均回答开发商公积金审批资料未过无法办理,联系开发商销售人员答复只需把资料递交银行就没事儿,由开发商与银行配合办理。接到收房通知时得知付款违约,需支付五万多违约金。后经咨询公积金中心得知开发展审批通过时间为11月4日。
关键合同条款:
1、余款由购买人在10月1日前通过银行或公积金借款支付。
2、补充约定4中“乙方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携带备齐的资料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或乙方提交资料不齐县城不按时补齐或因为非甲方原因致使无法办理贷款的,乙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逾期付款由买受人按每天支付开发商贷款总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问题:
1、 开发商因未及时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批造成违约,原定约定时间内付款条款是否有效。
2、 开发商在明知审批未办理下来,却约定一个不能完成的付款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消费陷阱,霸王条款的嫌疑,可以以什么方式增加开发商的罪责。
3、 涉及付款违约重大事件,开发商未通知变更履约时间问题是否合理。履约时间如何计算。
4、 与开发商协商中提出顺延合同履约时间,由11月4日延迟2月在次年1月4日内完成。大家都知道银行年底年初放款均非常困难,这部份时间购房人是否有权要求增加。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yhed(四川-雅安)
提问时间:2013-08-31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