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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问题
工资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就职于齐齐哈尔某超市,由于个人发展原因,我8月25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8月27日公司各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了辞职手续,但现告知由于未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故工资需扣除,还有可能需要再向公司补交赔偿金。请问这是合理的吗?多谢!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uXy3521(黑龙江-齐齐哈尔)
提问时间:2010-09-01 10:10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孙新律师
2010-09-01 10:13
不合理。
公司已经同意辞职,你不需要再多交赔偿金
即使公司要求你交纳赔偿金,也应当在你办理辞职后续之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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