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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

遵义火车站出口金苑商贸城的被拆迁人的过渡费该怎么办

遵义火车站出口金苑商贸城的被拆迁人的过渡费该怎么办 我是2003年12月房屋拆迁的拆迁人,房屋合同2005年交房给我们。从2003年到2007年6月,开发商按时发给我们房屋拆迁补偿费,我们叫过渡费。2007年7月到今2010年8月,一直没给我们。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50%;逾期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满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按规定,2007年就是逾期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75%,2008年就是逾期二年不满三年的增加100%,2009年和2010年到8月就是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

可是他们通知我们今年8月份接房时,开发商2009年和2010年全按增加200%给予我们计算。并说这是遵义市政府的决定。我们要文件看,开发商说有。可我们就是没有看到。开发商说能还给我们房屋就已经是不错了。

我想请问:

1 :现在金苑商贸城开发公司以他们是问题楼盘为由,不完全执行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我们拆迁人进行补偿。

2: 金苑商贸城开发公司说是遵义市人民政府规定:2009年和2010年全按增加200%给予我们计算。

3;现在金苑商贸城开发公司所有问题遵义市人民法院不受理,我们没地方打官司。我们如何办才好。

4; 遵义市政府的决定能大于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吗?

5。这是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驻金苑公司维稳工作组尊的文件。金维呈《2010》2号关于处置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券务若干问题的 建议意见红花岗区放开突出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自2008年 4月30日以来,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苑公司》全体债权人,在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有组织地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自救工作。目前由于资产处置,债务清偿和债务债券清收等工作进入关键性阶段。维规范实施债券债务处置工作,特就金苑公司存量资产和 债卷债务处置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对还房户过渡费得支付。对所欠过渡费,按折迁还房协议书交房时间,逾期三年以内《含3年》按相关规定执行。逾期3年从第4年起一律按原过渡费增加一倍计算,过渡费分期用现金支付。请问这政府这样下达的文件是符合中国的法律程序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zj59(贵州-遵义)
提问时间:2010-08-31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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